1、环保局贴封条后会使贴封条的公司或工厂停止营业或停止生产。
2、环保局执法贴封条,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3、法律分析:环保局贴封条后会使贴封条的公司或工厂停止营业或停止生产。
1、购买的环保设备是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额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的。
2、法律分析: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5、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有关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购入的用于生产的环保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国家给予的补助则不应该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国家给予的补助应该是价税合计。本例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按照购入免*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假设商品含税价100元,税率13个点,税额计算为:税额=价税合计÷(1+税率)×税率=100÷(1+13%)×13%=150元;假设该商品不含税价100元,税率13个点,那么含税价=价款+价款×增值税税率=100+100×13%=113元。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